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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7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黃堯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75號

聲請人
陳美津即淯峰紙器實業社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補正附表編號2之發票人為鑫司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方振英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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