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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0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0號

聲請人
壬○○

      丙○○

      戊○○

      丁○○

      乙○○

      己○○

      辛○○

      甲○○

      庚○○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天佑觀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係天佑觀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佑公司)股東,天佑公司於民國95年12月30日經股東臨時會議決議完成清算,原清算人報經本院於96年3月12日核備在案。而天佑公司原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下稱林務局)承租坐落南投縣國姓鄉49林班地之國有森林用地,承租面積合計11.88公頃(下稱系爭土地),該承租權於清算程序中,經股東會決議由太仁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承受(下稱太仁公司),惟太仁公司於天佑公司清算完結後,向林務局辦理系爭土地之承租權續租時,林務局認不妥,致天佑公司將系爭土地承租權轉讓太仁公司之手續無法完成,而系爭土地之承租權為原屬於天佑公司之財產,且有財產上之價值,爰依公司法第333條之規定,聲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系爭不動產之承租權云云。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司字第15號、96年度聲字第30號卷宗審閱,相對人天佑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報經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於83年7月13日以83建三壬字第346520號核准為解散登記,天佑公司於95年9月6日股東會決議選任聲請人壬○○為清算人,嗣經本院於95年10月25日以投院霞民定95司15字第20306號函核備,嗣壬○○於96年1月9日具狀向本院聲報天佑公司業於95年12月30日清算完結,且經股東會議決議通過,本院亦以96年3月12日投院霞民定96聲30字第04861號准予備查在案,茲有上開清算卷宗內所附聲請狀、股東會決議及民事庭通知可稽,天佑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依天佑公司股東會於上開卷宗內通過之清算前與清算中之資產負債表所示,系爭土地之承租契約價值均為新臺幣0元,而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所附之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96年11月20日投授埔政字第0964406832號函,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亦表示,將系爭土地之承租權收回,則天佑公司就系爭土地之承租權已不存在,天佑公司於清算完結後,並無任何財產可供重新分派,自與上開公司法第333條之要件不合。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於法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24條、第19條、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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