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許淵亮即冠陞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141,712元,到期日為96年3月31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在卷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故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南投簡易庭法 官 洪挺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