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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洪挺梧

聲請人
許淵亮即冠陞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141,712元,到期日為96年3月31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在卷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故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南投簡易庭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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