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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李立傑

聲請人
華豐紙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木山有限公司、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相對人木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請補正聲請狀附表之發票日欄記載。(與本票記載不符)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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