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華豐紙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木山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南投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票字第491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備 考││ │ │ (新 台 幣) │ │ │ │ │├──┼───────┼─────────┼───────┼───────┼───────┼───┤│001 │96年8月16日 │603,400元 │未載 │96年8月16日 │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