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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3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劉邦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3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甲○○
被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對於被告提出之答辯狀再為主張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該書狀後五日內提出於法院)(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經查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劉邦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㈠、就先位聲明第一項部分:原告既主張被告乙○○與丙○○
      間之買賣意思表示係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則該聲明第
      一項先應請求「確認被告乙○○與丙○○間之買賣契約無
      效」。
  ㈡、就先位聲明第二項部分:原告既主張被告乙○○與甲○○
      間所為抵押權設定之意思表示係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則該聲明第二項先應請求「確認被告乙○○與甲○○間之
      抵押權設定契約無效」。
  ㈢、就備位聲明第一項部分:原告所主張被告乙○○與丙○○
      間之買賣契約,究竟係為「無效」或「有效但係無償」,
      應先予釐清。蓋以:買賣契約為有償契約,原告既認其買
      賣契約為有效,又如何主張其係無償?(民法第二百四十
      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係指債務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
      權人之債權而言)。又原告既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四
      項之規定主張撤銷「被告乙○○與丙○○間之買賣契約」
      ,則其備位聲明第一項自應先請求「被告乙○○與丙○○
      間之買賣契約應予撤銷」,而非「撤銷被告乙○○與丙○
      ○間以買賣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亦應予
      更正。
  ㈣、就備位聲明第一項部分:原告所主張被告乙○○與甲○○
      間之抵押權設定契約,究竟係為「無效」或「有效但係無
      償」,應先予釐清。蓋以:抵押權設定契約當屬有償契約
      ,原告若主張其抵押權設定契約為有效,又如何主張其係
      無償?(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係指債務人
      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而言)。又原告既依
      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主張撤銷「被告乙○○
      與甲○○間之抵押權設定契約」,則其備位聲明第一項自
      應先請求「被告乙○○與甲○○間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應予
      撤銷」,而非「撤銷被告乙○○與甲○○間所為之抵押權
      登記」,此部分亦應予更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3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