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8號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視同上訴人 丁○○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丙○○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5日96年訴字第338號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97年1月18日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