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6號
- 上訴人
- 金永豐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不服民國97年9月8日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189,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5,6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