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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6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趙思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訴人
金永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不服民國97年9月8日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189,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5,6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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