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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仲訴字第1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仲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南投縣草屯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展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本院96年度仲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億壹仟陸佰壹拾壹萬零柒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陸拾柒萬玖仟壹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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