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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黃堯讚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集嘉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09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集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命聲請人補正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究為借款或票款關係,並釋明清償期及請求利息之計算方式,經本院民國96年7月2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6年7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 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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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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