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11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11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沛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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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神之水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神之水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縣板橋市縣○○道○段110號1樓,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堯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