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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3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林純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36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引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奕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命聲請人補正奕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負責人戶籍謄本(含記事欄),經本院民國96年3月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6年3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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