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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1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林純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13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巨代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命聲請人補正請求之相對人究為東宏有限公司或甲○○,及請求金額計算之依據,經本院民國96年3月1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6年3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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