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11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巨邦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鼎泰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鼎泰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中市西屯區市○○○路66號13樓,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