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72號聲 請 人 昌祐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代理人之委任狀。 ㈡請補正聲請狀附表之發票人欄(與止付通知書記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