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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李立傑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昌祐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72號聲 請 人 昌祐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代理人之委任狀。 ㈡請補正聲請狀附表之發票人欄(與止付通知書記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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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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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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