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13號聲 請 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高建民 ┌──────────────────────────────────────────────┐ │股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213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1 │1,000 │ │ ├──┼───────────────┼──────────────┼───┼────┼───┤ │002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1 │1,000 │ │ ├──┼───────────────┼──────────────┼───┼────┼───┤ │003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1 │1,000 │ │ ├──┼───────────────┼──────────────┼───┼────┼───┤ │004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300 │ │ ├──┼───────────────┼──────────────┼───┼────┼───┤ │005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769 │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