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21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13號
- 聲請人
-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股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213號│├──┬───────────────┬──────────────┬───┬────┬───┤│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張 數│股數│備 考│├──┼───────────────┼──────────────┼───┼────┼───┤│001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1 │1,000 │ │├──┼───────────────┼──────────────┼───┼────┼───┤│002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1 │1,000 │ │├──┼───────────────┼──────────────┼───┼────┼───┤│003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1 │1,000 │ │├──┼───────────────┼──────────────┼───┼────┼───┤│004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300 │ │├──┼───────────────┼──────────────┼───┼────┼───┤│005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769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