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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4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林純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40號

聲請人
北斗星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聲請人補正聲請狀具狀人欄北斗星服飾有限公司簽章。

㈡具狀補正聲請狀附表之付款人欄、發票人欄。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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