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7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75號
- 聲請人
- 陳美津即淯峰紙器實業社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補正附表編號2之發票人為鑫司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方振英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堯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75號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補正附表編號2之發票人為鑫司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方振英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堯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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