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75號聲 請 人 陳美津即淯峰紙器實業社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補正附表編號2之發票人為鑫司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方振英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