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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趙淑容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龍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扺押權以為清償之擔保,並已辦妥扺押權登記在案。茲相對人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云云。

二、按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扺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聲請拍賣時應以扺押權人為聲請人並以抵押權確係存在為必要。查本件不動產之他項權利部分並無抵押權之記載,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以非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南投簡易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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