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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李立傑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昭億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如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依上開條文反面解釋即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昭億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0年2月9日以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為民國90年1月19日至民國91年1月18日,清償日期民國91年1月18日,約定有利息、債務人昭億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均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於民國89年起向聲請人共借款10,06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意旨另以:第三人甲○○於民國90年2月9日以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為民國90年1月19日至民國91年1月18日,清償日期民國91年1月18日,約定有利息、債務人甲○○,均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甲○○於民國89年起向聲請人共借款10,06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影本等為證。經查,本項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係第三人甲○○向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之借款債權,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本件債權之法律關係暨清償期屆至之依據,該項裁定並於民國96年5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僅補正支票影本6紙,票載發票人均為昭億窯業股份有限公司,致本院無從審查本件聲請人對第三人甲○○債權確係存在,依首開條文,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埔里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一:建物                                                                                                                                  96年度拍字第67號│
├─┬───┬───────┬───────┬───────┬────────────────────────────────┬─────┬───┬──────┤
│編│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  物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 附屬建物 │權  利│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要 建 築 材 料│ 地 │ 二 │ 三 │ 四 │ 五 │ 騎 │電梯│地下│屋頂│ 夾 │樓層│名稱│面積│      │所 有  權 人│
│  │      │              │              │              │ 面 │    │    │    │    │    │樓梯│    │突出│    │面積│    │平方│      │            │
│號│      │              │              │及 房 屋 層 數│ 層 │ 層 │ 層 │ 層 │ 層 │ 樓 │ 間 │一樓│ 物 │ 層 │合計│    │公尺│範  圍│            │
├─┼───┼───────┼───────┼───────┼──┼──┼──┼──┼──┼──┼──┼──┼──┼──┼──┼──┼──┼───┼──────┤
│00│149   │南投縣埔里鎮水│南投縣埔里鎮隆│輕鋼架、RC造、│3467│    │    │    │    │    │    │98.4│    │    │3566│    │    │全部  │昭億窯業股份│
│1 │      │頭段第761之3、│生路115之10號 │磚造          │.87 │    │    │    │    │    │    │    │    │    │6.27│    │    │      │有限公司    │
│  │      │761之14地號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土地                                                   96年度拍字第67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南投縣│埔里鎮  │水頭    │        │761之14         │建│00  │01  │98          │全部              │甲○○      │
├──┼───┼────┼────┼────┼────────┼─┼──┼──┼──────┼─────────┼──────┤
│002 │南投縣│埔里鎮  │水頭    │        │761之3          │建│00  │78  │74          │全部              │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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