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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李立傑

聲請人
易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丙○○、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本票原本1張。

㈡請補繳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㈢請補繳易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負責人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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