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易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丙○○、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本票原本1張。
㈡請補繳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㈢請補繳易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負責人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