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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李立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源廣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㈡請補繳源廣通運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負責人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南投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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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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