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巖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7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本票由票據全體記載之形式及旨趣觀之,票載共同發票人為巖鑫企業有限公司、甲○○,丙○○應為巖鑫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非屬共同發票人,故聲請人對丙○○所請部分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本件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南投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票字第259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備 考││ │ │ (新 台 幣) │ │ │ │ │├──┼───────┼─────────┼───────┼───────┼───────┼───┤│001 │96年2月16日 │63,000元 │96年3月10日 │96年3月11日 │WG00000000 │ │├──┼───────┼─────────┼───────┼───────┼───────┼───┤│002 │96年2月16日 │160,000元 │96年3月10日 │96年3月11日 │WG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