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許淵亮即冠陞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141,712元,到期日為96年3月31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在卷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應為無效之本 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故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