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華豐紙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木山有限公司、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正相對人木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請補正聲請狀附表之發票日欄記載。(與本票記載不符)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南投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