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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李立傑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華豐紙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華豐紙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木山有限公司、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正相對人木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請補正聲請狀附表之發票日欄記載。(與本票記載不符)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南投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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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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