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龍祥油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狀具狀人欄未見聲請人龍祥油品有限公司簽章,請具狀予以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埔里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