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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83號

給付修理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永祥黃堯贊李立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83號

上訴人
喜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元煌塑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月28日本院南投簡易庭96年度投簡字第4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0條、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6年10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96年10月25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堯贊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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