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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3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黃堯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63號

聲請人
上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豐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9號
9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九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陸萬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356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60,000元為擔保(本院92年度存字第199號),聲請假扣押執行完畢,嗣聲請人以92年度裁全聲字第49號聲請撤銷假扣押,並已撤回假扣押之強制執行程序,應認訴訟業已終結,且經聲請人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提出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假扣押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民事執行處通知、郵局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以上均影本)各1件等為證,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由,業據其提出前揭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2年度存字第199號、92年度裁全字356號、92年度執全字第176號、92年度裁全聲字第49號卷宗審閱,聲請人並已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且聲請人定20日以上期間通知相對人限時行使權利後,經向本院民事庭分案室查詢,相對人並未行使權利,亦未對聲請人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本件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訴訟終結之要件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堯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3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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