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9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9號

聲請人
明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南投縣水里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四九○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叁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2年度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以92年度存字第490號提存事件,提供新台幣3萬元為擔保金後,於本院南投簡易庭92年度投簡字第348號執行異議事件判決確定前,暫時停止本院92年度執字第193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茲因本院南投簡易庭92年度投簡字第348號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判決確定,經相對人並於民國96年7月25日以里鄉字第0960009201號函,同意相對人領回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92年度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提存書、民事判決書、相對人之公函等影本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2年度存字第490號、92年度聲字第217號、92年度投簡字第348號、92年度簡上字第93號卷宗審閱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民事庭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