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1號聲 請 人 丁○○ 甲○○ 相 對 人 大大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真工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2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7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㈠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989元;㈡第一審地政測量費:4,000元,合 計15,989元,應由相對人賠償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