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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8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8號

聲請人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凱宇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七八四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萬捌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340號假扣押裁定,曾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784號提存事件,提供新台幣48,000元為擔保金後,聲請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在案;嗣雙方於民國96年8月9日達成和解,雙方簽定和解同意書,聲請人已依約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相對人則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民事執行處通知、雙方簽定之和解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存字第784號、96年度裁全字第1340號、96年度執全字第697號卷宗審閱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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