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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2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劉邦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82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丁○○即順吉汽車材料行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部分之記載,應變更為本裁定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一一九六號裁定所載之債務人為丁○○即順吉汽車材料行、丙○○、乙○○等三人,則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自應以原供擔保利益人全體為相對人,而本院原裁定漏未將丁○○即順吉汽車材料行列為相對人,且丙○○、乙○○業已變更住所,則前開之裁定即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劉邦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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