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82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丁○○即順吉汽車材料行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部分之記載,應變更為本裁定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一一九六號裁定所載之債務人為丁○○即順吉汽車材料行、丙○○、乙○○等三人,則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自應以原供擔保利益人全體為相對人,而本院原裁定漏未將丁○○即順吉汽車材料行列為相對人,且丙○○、乙○○業已變更住所,則前開之裁定即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