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9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94號
- 聲請人
- 克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太陽神國際照明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之規定,須符合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二、本件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36號假扣押裁定,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80號提存事件提存新臺幣(下同)750,000元為擔保金,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在案。茲因本案已無執行必要,假扣押之裁定已撤銷,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聲請人並已發函定21日以上期日,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提出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執行處通知函(以上均影本)、存證信函、雙掛號收件回執、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戶籍謄本各1件為證,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36號、94年度執全字第69號、95年度裁全聲字第70號卷宗審閱,雙方當事人之本案訴訟,係經本院94年度智字第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8號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嗣相對人依判決結果,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執行,訴訟程序確已終結,聲請人雖於民國96年11月2日以臺中文心路郵局第8151號存證信函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惟經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分案查詢,相對人早於聲請人催告前之96年5月22日,即於該院向聲請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請求聲請人賠償假扣押所受之損害991,845元等,茲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12 月27日中院彥文字第0960001801號函及檢附之起訴狀、案件查詢單可憑,則聲請人聲請與法不符,不能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