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95號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丙○○ 相 對 人 戊○○ 竹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一三一三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633號假扣押裁定,曾以95年度存字第1313號提存事件,提供新台幣500,000元為擔保金 後,聲請查封相對人之財產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調解成立筆錄等影本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633號、95年度存字第1313號、96年度執全字第1175號、96年度裁全聲字第100號、96年度調字第58號卷 宗審核結果,聲請人確實依本院96年度調字第58號調解內容第3項撤回96年度執全字第1175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則相對 人應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本院95年度存字第1313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擔保金,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民事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盧麗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