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林永祥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安利源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6號原 告 安利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甲○○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853號),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玖仟玖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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