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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劉邦遠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安利源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99號原   告 安利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複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 複代理人  蔡瑞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就附件所記之事項提出陳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邦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曾家祥 附件: 一、兩造於民國95年8月5協議之內容,就竟係專指「汽車融資貸款債務」達成協議 (見原告96年7月3日準備書狀)或係包括 車號896─GT曳引車及車號651─HK曳引車之靠行費、保險費、利息等(見原告97年1月4日準備四狀)? 二、車號896─GT曳引車究竟係由原告與被告合資購買或由被告 出資購買? 若屬合資購買,有無合夥關係? 被告為何仍須給付原告靠行費?併請將該車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之相關契約及借款清償情形及該車出嗣後售與他人之買賣契約等證據提出。 三、據原告所稱主張兩造於民國95年8月5對帳協議,當時被告積欠原告0000000元,原告同意被告簽發面額均為65000元之本票二十四紙,共計0000000元分期清償,就差額77605元部分是否捨棄請求? 四、本件原告請求之之汽車油費,不在兩造靠行契約第八條約定範圍,其請求之依據為何? 五、本件依兩造靠行契約第八條約定,原告之請求須期前通知,請原告提出該通知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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