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99號原 告 安利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陸仟玖佰壹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陸仟玖佰壹拾柒元...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