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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趙思芸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安利源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99號原   告 安利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陸仟玖佰壹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陸仟玖佰壹拾柒元...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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