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99號上 訴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利源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98年4月28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56,9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