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11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曾志成即日升企業社 被 告 甲○○ 現所在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曾志成即日升企業社、卓暖卿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萬柒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實體方面: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曾志成即日升企業社邀同被告卓暖卿為連帶保證人,先於民國92年5月8日向原告借款2筆,金額各 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1,400,000元。94年3月3日再各向原告借款300,000元、700,000元,約定最後清償期分別為97年5月8日、99年3月3日,利息按原告之基準利率分別加3.91﹪,2.61﹪計算,經被告聲請調降,改依附表所示計算,本息按月定期攤還,如1期未按期繳納本息,即喪失分期 攤還之期限利益,且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前開4 筆借款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即未按期繳納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各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未獲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72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並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 號判例可資參照。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借據4件、授信明細查詢單影本、約定書(均影本 )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及違約金,揆諸上開說明,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積欠本金│借款日 │到期日 │ 利 息 │利息:週│ 違約金 │ │ │ (元)│ │ │ 起算日 │年利率(│ 起算日 │ │ │ │ │ │ │%) │ │ ├──┼────┼────┼────┼────┼────┼────┤ │ 1 │ 209,421│92.5.8 │97.5.8 │95.10.9 │ 5.070 │95.11.10│ ├──┼────┼────┼────┼────┼────┼────┤ │ 2 │ 488,464│92.5.8 │97.5.8 │95.10.9 │ 5.070 │95.11.10│ ├──┼────┼────┼────┼────┼────┼────┤ │ 3 │ 212,822│94.3.3 │99.3.3 │95.10.4 │ 5.070 │95.11.5 │ ├──┼────┼────┼────┼────┼────┼────┤ │ 4 │ 496,580│94.3.3 │99.3.3 │95.10.4 │ 5.070 │95.11.5 │ │ │ │ │ │ │ │ │ ├──┴────┴────┴────┴────┴────┴────┤ │附註:利息之計算,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之計算,自違約│ │ 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 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