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3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蕭慶鈴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 被告
- 前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劉鴻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對於被告提出之答辯狀再為主張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該書狀後五日內提出於法院)(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經查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㈠、就先位聲明第一項部分:原告既主張被告乙○○與丙○○
間之買賣意思表示係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則該聲明第
一項先應請求「確認被告乙○○與丙○○間之買賣契約無
效」。
㈡、就先位聲明第二項部分:原告既主張被告乙○○與甲○○
間所為抵押權設定之意思表示係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則該聲明第二項先應請求「確認被告乙○○與甲○○間之
抵押權設定契約無效」。
㈢、就備位聲明第一項部分:原告所主張被告乙○○與丙○○
間之買賣契約,究竟係為「無效」或「有效但係無償」,
應先予釐清。蓋以:買賣契約為有償契約,原告既認其買
賣契約為有效,又如何主張其係無償?(民法第二百四十
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係指債務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
權人之債權而言)。又原告既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四
項之規定主張撤銷「被告乙○○與丙○○間之買賣契約」
,則其備位聲明第一項自應先請求「被告乙○○與丙○○
間之買賣契約應予撤銷」,而非「撤銷被告乙○○與丙○
○間以買賣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亦應予
更正。
㈣、就備位聲明第一項部分:原告所主張被告乙○○與甲○○
間之抵押權設定契約,究竟係為「無效」或「有效但係無
償」,應先予釐清。蓋以:抵押權設定契約當屬有償契約
,原告若主張其抵押權設定契約為有效,又如何主張其係
無償?(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係指債務人
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而言)。又原告既依
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主張撤銷「被告乙○○
與甲○○間之抵押權設定契約」,則其備位聲明第一項自
應先請求「被告乙○○與甲○○間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應予
撤銷」,而非「撤銷被告乙○○與甲○○間所為之抵押權
登記」,此部分亦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