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26號
- 原告
- 新旭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朱文財律師
- 複代理人
- 呂秀梅律師
- 被告
- 百龍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96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貳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貳佰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1月8日,就「水里鄉○○村○○○路改善工程」所需之混凝土部分,與原告簽立預拌混凝土承攬合約書,約定由原告公司負責供應被告於工程中所需之預拌混凝土,工程款則按照簽收單實際數量計算之,此有承攬契約書可稽。上開工程完工後,原告即按照簽收單之數量,製作請款明細及統一發票向被告公司請款,並經被告公司於確認工程數量無誤後收受原告公司之統一發票,並交付支票2紙票面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349,900元、152,250元,然均未兌現。被告聲稱將解決,惟查已逾一年,被告公司截至起訴為止,尚有502,150元之工程款未清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預拌混擬土承攬合約書、預拌混擬土送貨單、請款明細表、統一發票、支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承攬報酬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2,150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金額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洪挺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