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6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丁○○
- 被告
- 至宸交通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丙○○、丁○○、至宸交通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899號),惟被告丙○○、丁○○已於法定期間內以非個人關係之理由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效力及於全體連帶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