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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堯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6號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被告
丁○○
被告
至宸交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丙○○、丁○○、至宸交通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899號),惟被告丙○○、丁○○已於法定期間內以非個人關係之理由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效力及於全體連帶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堯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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