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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黃堯讚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丙○○丁○○至宸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6號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至宸交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丙○○、丁○○、至宸交通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899號),惟被告丙○○、丁○○已於法定期間內以非個人關係之理由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效力及於全體連帶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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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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