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6號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至宸交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丙○○、丁○○、至宸交通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899號),惟被告丙○○、丁○○已於法定期間內以非個人關係之理由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效力及於全體連帶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