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黃堯讚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丁○○、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4號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己○○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至宸交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盧麗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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