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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黃堯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原告
乙○○
原告
丙○○
被告
有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堯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麗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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