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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黃堯讚
  • 法定代理人
    戊○○

  • 原告
    乙○○丙○○
  • 被告
    有勝交通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   告 乙○○ 原   告 丙○○ 被   告 有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4時30 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民事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盧麗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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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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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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