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 告 乙○○ 原 告 丙○○ 被 告 有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4時30 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民事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盧麗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