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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趙思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5號

上訴人
寶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7日本院所為96年度重訴字第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聲明,此屬於提起上訴應具備之程式,若未記載即為上訴不合法,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所持之上訴理由。經本院於98年1月6日通知上訴人於通知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98年1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迄未提出任何書狀表明對於原審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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