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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2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徐奇川楊鑫忠洪儀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原告
大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雲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複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被告
順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璋
訴訟代理人
郭一昌
訴訟代理人
林裕雄
被告
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世祿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為確認被告順達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順達公司)對被告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名間電力公司)關於名間水力電廠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之工程款債權存在,而本院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號給付票款事件中順達公司反訴請求名間電力公司給付系爭工程之工程款一千二百二十八萬六千七百元部分(下稱系爭事件),該給付之訴之訴訟標的即包含本件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故本件訴訟係以本院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號事件反訴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於系爭事件判決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為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一第二百二十三頁)。

二、經查,系爭事件業已終結,有卷附系爭事件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楊鑫忠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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