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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65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秉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丁○
被告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肆拾柒萬叁仟捌佰捌拾捌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伍仟零伍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丁○、丙○○於民國(下同)94年7月8日與原告簽立保證書,約定連帶保證被告秉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秉川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之債務)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款、透支、墊款、保證及主債務人與原告基於授信契約書約定所生之債務及因上開債務範圍所生之損害賠償,以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為限額(包含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證人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嗣被告秉川公司於94年7月8日出具授信約定書與原告,並分別於下列時間向原告借款:

①、於93年4月5日向原告借款2,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3年4月5日起至98年4月5日,並約定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約定按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4.07計算(逾期時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52)。如未按期繳納利息或本金時,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且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秉川公司僅繳本息至96年4月4日,自96年4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824,581元未清償。

②、於94年7月8日向原告借款1,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4年7月8日起至95年1月8日,嗣並合意延長清償期至99年7月8日,並約定按月支付利息,到期還清本金,嗣合意變更為按月平均攤還本金,按月支付利息,利息則約定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2.88機動計算,嗣並合意變更為按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4機動計算利息,(逾期時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45)。如未按期繳納利息或本金時,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且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秉川公司僅繳本息至96年5月28日,自96年5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877,500元未清償。

③、於94年7月8日向原告借款1,8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4年7月8日起至95年1月8日,嗣並合意延長清償期至99年7月8日,並約定按月支付利息,到期還清本金,嗣合意變更為按月平均攤還本金,按月支付利息,利息則約定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2.62機動計算,嗣並合意變更為按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4機動計算利息,(逾期時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45)。如未按期繳納利息或本金時,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且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秉川公司僅繳本息至96年5月28日,自96年5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309,500元未清償。

④、於94年8月5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4年8月5日起至95年2月5日,嗣並合意延長清償期至99年8月5日,並約定按月支付利息,到期還清本金,嗣合意變更為按月平均攤還本金,按月支付利息,利息則約定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2.88機動計算,嗣並合意變更為按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4機動計算利息,(逾期時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45)。如未按期繳納利息或本金時,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且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秉川公司僅繳本息至96年5月28日,自96年5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292,500元未清償。

⑤、於94年8月5日向原告借款6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4年8月5日起至95年2月5日,嗣並合意延長清償期至99年8月5日,並約定按月支付利息,到期還清本金,嗣合意變更為按月平均攤還本金,按月支付利息,利息則約定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2.62機動計算,嗣並合意變更為按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4機動計算利息,(逾期時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45)。如未按期繳納利息或本金時,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且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秉川公司僅繳本息至96年5月28日,自96年5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438,750元未清償。

⑥、於94年8月11日向原告借款6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4年8月11日起至95年2月11日,嗣並合意延長清償期至99年8月11日,並約定按月支付利息,到期還清本金,嗣合意變更為按月平均攤還本金,按月支付利息,利息則約定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2.62機動計算,嗣並合意變更為按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4機動計算利息,(逾期時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45)。如未按期繳納利息或本金時,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且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秉川公司僅繳本息至96年5月28日,自96年5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438,750元未清償。

⑦、於94年8月11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4年8月11日起至95年2月11日,嗣並合意延長清償期至99年8月11日,並約定按月支付利息,到期還清本金,嗣合意變更為按月平均攤還本金,按月支付利息,利息則約定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2.88機動計算,嗣並合意變更為按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4機動計算利息,(逾期時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45)。如未按期繳納利息或本金時,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且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秉川公司僅繳本息至96年5月28日,自96年5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292,307元未清償。

⑧、又於96年1月4日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6年1月4日起至97年1月4日,並約定按月支付利息,到期還清本金,利息則約定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1.5機動計算(逾期時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118)。如未按期繳納利息或本金時,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且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秉川公司僅繳本息至96年5月3日,自96年5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500,000元未清償。

⑨、於96年4月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6年4月4日起至96年10月1日,並約定按月支付利息,到期還清本金,利息則約定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2機動計算(逾期時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618)。如未按期繳納利息或本金時,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且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秉川公司僅繳本息至96年5月3日,自96年5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000,000元未清償。

⑩、於96年4月4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6年4月4日起至96年10月1日,並約定按月支付利息,到期還清本金,利息則約定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2機動計算(逾期時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618)。如未按期繳納利息或本金時,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且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秉川公司僅繳本息至96年5月3日,自96年5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500,000元未清償。

⑪、被告等積欠上開債務,屢經原告催討,迄未清償,依兩造之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乙○○、丁○、丙○○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被告秉川公司之借款負連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授信契約書、借款憑證、增補契約、貸款本息攤還表、借據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秉川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被告乙○○、丁○、丙○○依連帶保證契約就其所負債務應負連帶責任。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本金 │ 利息起迄日 │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自民國96年04│年息6.52% │自民國96年05│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824,58│月05日起至清│          │月06日起至清│部分按約定利率10│
│    │1元   │償日止      │          │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以上部分按約定利│
│    │      │            │          │            │率20%計算       │
├──┼───┼──────┼─────┼──────┼────────┤
│  2 │新臺幣│自民國96年05│年息6.45% │自民國96年06│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1,309,│月29日起至清│          │月30日起至清│部分按約定利率10│
│    │500元 │償日止      │          │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以上部分按約定利│
│    │      │            │          │            │率20%計算       │
├──┼───┼──────┼─────┼──────┼────────┤
│  3 │新臺幣│自民國96年05│年息6.45% │自民國96年06│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438,75│月29日起至清│          │月30日起至清│部分按約定利率10│
│    │0元   │償日止      │          │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以上部分按約定利│
│    │      │            │          │            │率20%計算       │
├──┼───┼──────┼─────┼──────┼────────┤
│  4 │新臺幣│自民國96年05│年息6.45% │自民國96年06│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438,75│月29日起至清│          │月30日起至清│部分按約定利率10│
│    │0元   │償日止      │          │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以上部分按約定利│
│    │      │            │          │            │率20%計算       │
├──┼───┼──────┼─────┼──────┼────────┤
│  5 │新臺幣│自民國96年05│年息6.45% │自民國96年06│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292,50│月29日起至清│          │月30日起至清│部分按約定利率10│
│    │0元   │償日止      │          │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以上部分按約定利│
│    │      │            │          │            │率20%計算       │
├──┼───┼──────┼─────┼──────┼────────┤
│  6 │新臺幣│自民國96年05│年息6.45% │自民國96年06│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292,30│月29日起至清│          │月30日起至清│部分按約定利率10│
│    │7元   │償日止      │          │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以上部分按約定利│
│    │      │            │          │            │率20%計算       │
├──┼───┼──────┼─────┼──────┼────────┤
│  7 │新臺幣│自民國96年05│年息6.45% │自民國96年06│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877,50│月29日起至清│          │月30日起至清│部分按約定利率10│
│    │0元   │償日止      │          │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以上部分按約定利│
│    │      │            │          │            │率20%計算       │
├──┼───┼──────┼─────┼──────┼────────┤
│  8 │新臺幣│自民國96年05│年息6.118%│自民國96年06│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1,500,│月04日起至清│          │月05日起至清│部分按約定利率10│
│    │000元 │償日止      │          │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以上部分按約定利│
│    │      │            │          │            │率20%計算       │
├──┼───┼──────┼─────┼──────┼────────┤
│  9 │新臺幣│自民國96年05│年息6.618%│自民國96年06│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500,00│月04日起至清│          │月05日起至清│部分按約定利率10│
│    │0元   │償日止      │          │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以上部分按約定利│
│    │      │            │          │            │率20%計算       │
├──┼───┼──────┼─────┼──────┼────────┤
│ 10 │新臺幣│自民國96年05│年息6.618%│自民國96年06│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1,000,│月04日起至清│          │月05日起至清│部分按約定利率10│
│    │000元 │償日止      │          │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以上部分按約定利│
│    │      │            │          │            │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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