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金永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 金永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不服民國97年9月8日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189,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5,6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