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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6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劉榮滄律師
被   告
金永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永豐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主張本院97年9月8日所為97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判決理由欄第三項第㈤款所載「... 依土地面積按土地當期公告地價年息10%計算之不當得利」,其「按土地當期公告地價年息... 」,係指每年度之地價而言,況且就97年度公告地價年息10%計算合計新臺幣(下同)237,340元,爰聲請更正主文為「... 暨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依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10給付原告新臺幣237,340元」云云。

三、經查,本件判決正本事實理由欄第三項第㈤款中關於原告因被告之不當得利所得請求金額為237,340元,並已於理由中載明「又本件原告聲明第2項僅主張請求自97年1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依土地面積按土地當期公告地價年息10%計算之不當得利,而未主張自97年1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依土地面積按土地當期公告地價年息10% 計算之不當得利,本院自不得逾原告之主張而為判決)。」,已詳述原告未主張「按年」給付不當得利,則原判決並無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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