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趙淑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0號

聲請人
喬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木欽
號1樓
號1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一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0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 │├──┼─────────┼─────────┼───────┼───────┼───────┼──┤│001 │黃得益 │台中商業銀行名間分│95年6月26日 │1,525元 │MCA0000000 │ ││ │ │行 │ │ │ │ │├──┼─────────┼─────────┼───────┼───────┼───────┼──┤│002 │金昌隆營造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南│95年7月5日 │1,575元 │NUZ0000000 │ ││ │陳威良 │投分行 │ │ │ │ │├──┼─────────┼─────────┼───────┼───────┼───────┼──┤│003 │邱正忠 │復華商業銀行草屯分│95年7月10日 │5,000元 │AD0000000 │ ││ │ │行 │ │ │ │ │├──┼─────────┼─────────┼───────┼───────┼───────┼──┤│004 │楊崇禮 │彰化商業銀行埔里分│95年6月30日 │7,255元 │CL0000000 │ ││ │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