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0號聲 請 人 喬城實業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號1樓 訴訟代理人 張木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一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湯文億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黃得益 │台中商業銀行名間分│95年6月26日 │1,525元 │MCA0000000 │ │ │ │ │行 │ │ │ │ │ ├──┼─────────┼─────────┼───────┼───────┼───────┼──┤ │002 │金昌隆營造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南│95年7月5日 │1,575元 │NUZ0000000 │ │ │ │陳威良 │投分行 │ │ │ │ │ ├──┼─────────┼─────────┼───────┼───────┼───────┼──┤ │003 │邱正忠 │復華商業銀行草屯分│95年7月10日 │5,000元 │AD0000000 │ │ │ │ │行 │ │ │ │ │ ├──┼─────────┼─────────┼───────┼───────┼───────┼──┤ │004 │楊崇禮 │彰化商業銀行埔里分│95年6月30日 │7,255元 │CL0000000 │ │ │ │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