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喬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木欽
- 號1樓
- 號1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一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0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 │├──┼─────────┼─────────┼───────┼───────┼───────┼──┤│001 │黃得益 │台中商業銀行名間分│95年6月26日 │1,525元 │MCA0000000 │ ││ │ │行 │ │ │ │ │├──┼─────────┼─────────┼───────┼───────┼───────┼──┤│002 │金昌隆營造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南│95年7月5日 │1,575元 │NUZ0000000 │ ││ │陳威良 │投分行 │ │ │ │ │├──┼─────────┼─────────┼───────┼───────┼───────┼──┤│003 │邱正忠 │復華商業銀行草屯分│95年7月10日 │5,000元 │AD0000000 │ ││ │ │行 │ │ │ │ │├──┼─────────┼─────────┼───────┼───────┼───────┼──┤│004 │楊崇禮 │彰化商業銀行埔里分│95年6月30日 │7,255元 │CL0000000 │ ││ │ │行 │ │ │ │ │└──┴─────────┴─────────┴───────┴───────┴───────┴──┘